索 引 號: | 012948472/2020-49665 | 信息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 / 解讀材料 / 其他 |
發布機構: | 南京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20-06-08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南京市金融安防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相關問題解讀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南京市;金融安防;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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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南京市金融安防評審專家的選聘、使用、管理、監督等各項工作,南京市公安局依據《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86號)和《江蘇省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業務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工作規范》(蘇公廳【2018】496號)的相關要求,制定了《南京市金融安防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0年6月28日起正式實施。現在,就大家關心的問題予以解答。
一、《辦法》的適用范圍?
答:該《辦法》適用于南京市除省公安廳許可外的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離行式自助銀行和自助柜員機,三、四類業務庫(含代保管箱庫)的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的專家人員。
二、 負責《辦法》實施的具體部門?
答:南京市公安局單位內部安全保衛支隊負責該《辦法》的貫徹落實。另外經市公安局賦權、具有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及工程驗收審批權限的公安分局(目前僅為江北新區公安分局)內保部門在市局內保支隊的監督、指導下,依照該《辦法》做好本級金融安防評審專家的選聘、使用、管理、監督等各項工作,專家庫人員報市局內保支隊備案。
三、 專家遴選工作何時開始?
答:2020年度市級金融安防評審專家遴選工作擬于7月份啟動,以后每兩年遴選一次。
四、專家遴選工作如何報名?
答:專家遴選工作啟動后,市公安局內保支隊將向各分局、部門,相關金融單位、安防科技公司以及其它相關單位發布遴選工作通知。另外,社會面上只要符合《辦法》規定的專家人員,都可致電市公安局內保支隊(84420422、84420223)咨詢相關事項、預約報名。
五、報名人員需具備哪些條件?
答:南京市金融安防評審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特別優秀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二)無違法、違規、違紀等不良記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和職業道德,在評審工作中應堅持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三)熟練掌握金融安全保衛工作要求、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規范、材料申報等業務知識;
(四)金融機構治安保衛專職管理人員、金融安防建設施工企業技術人員,有近三年來不少于3個銀行營業場所或金庫安防設施建設的實踐經驗;
(五)安全防范技術、計算機、電子、建筑等行業具有國家認可專業資格的專家,應有核對、校正物防、技防等施工設計方案及圖紙的專業能力;
(六)在被隨機選中參與評審時,可以安排出時間參加公安機關組織的營業場所和金庫安防設施建設評審、驗收和金融安全評估等工作。
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管理、安防建設從業經驗者在同等條件下將予以優先聘用。
六、被聘用的專家可享有哪些權利?
答: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查閱金融安防工程項目的有關資料,了解金融安全管理工作有關情況;
(二)依法對建設項目資料進行獨立評審,公正、客觀地發表個人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預;
(三)可要求在評審驗收、安全評估結論中記錄不同意見;
(四)按規定獲取參加評審、驗收活動的交通、誤餐等補貼和合理的勞務報酬,此項評審費由市局列支。
(五)獲聘市級專家的公安民警在評審驗收、安全評估等工作中業務素質過硬、表現突出的,市局內保支隊將視情向上級推薦參選省級專家;
(六)獲聘專家的專職保衛干部在全市內保系統評比表彰中享受優先推選待遇;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市公安局負責行政許可審批和評審驗收工作的人員不得領取報酬。
七、被聘用的專家應履行哪些義務?
答: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保密規定,簽署保密協議,未經授權或同意,不得將有關金融安防建設項目和金融安全管理事項擅自發布、抄錄或外傳;
(二)在金融安防建設項目評審驗收和銀行營業場所安全保衛工作評估中應提供客觀、公正、具體、明確的建議和意見;
(三)解答金融安防建設、安全管理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
(四)不得徇私舞弊,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相關活動,應主動提出回避;
(五)無重大原因,不得在隨機抽選為參審專家后,缺席評審驗收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專家參與評審工作中哪些情形應主動回避?
答:專家在收到評審邀請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不參加項目評審,市局內保支隊將重新隨機抽取:
(一)系被審項目的負責人或參與人員;
(二)與被審項目負責人隸屬于同一法人單位;
(三)項目申報單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
(四)與被審項目負責人有近親屬關系或其它重大利益關系;
(五)24個月內與被審項目單位有過聘用關系,包括任職該單位的咨詢或顧問;
(六)與被審項目單位有經濟利害關系;
(七)其它有可能妨礙評審公正性的情形。
對于發現應回避而未回避的,一經發現、核實后,立即取消其專家資格。
九、被聘用的專家可否申請退出?
答:可以。
專家自入庫之日起6個月后,確有特殊原因需退出的,可向市局內保支隊申請退出,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未獲得批準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評審活動。
市局內保支隊接到專家的書面申請后,三個工作日內研究決定,同意的即予辦理退出手續,同時收回頒發的聘書。
申請退出的專家經批準同意后原聘期內不得重新入庫。
十、被聘用后出現哪些情形將予以解聘?
答: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解聘:
(一)違反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或重大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專家名義從事有損公安機關形象活動的;
(三)營私舞弊、拉幫結派,違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專家資格的;
(五)專職保衛人員已調離原崗位且從事與金融安全管理無關工作的;
(六)在“信用江蘇”信息共享平臺處于失信懲戒期的;
(七)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八)在被隨機選定為評審驗收專家后,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評審驗收工作的;
(九)因其它原因不適合繼續聘任為專家的。
被解聘的專家原則上不得重新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