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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年報
南京市公安局
2011年3月29日
引言
本年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要求,由南京市公安局編制的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全文包括概述、公文類政府信息基本情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情況、咨詢處理情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咨詢情況)、復議、訴訟和申訴的情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政府信息公開提出復議、訴訟和申訴情況)、政府支出和收費、其他工作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并附相關的說明和指標統計表。市政府網站全市政府信息公開統一平臺和南京公安網站(網址:www.njga.gov.cn)上可下載本報告的電子版。如對本報告有任何疑問,請聯系: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電話:025-84420750。
一、概述
根據《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要求,2008年4月1日起我局開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為此,專門配備了2名全職工作人員、31名兼職工作人員,設立了1個專門的信息申請受理點,在本市各級公安辦事窗口和派出所開辟了175個公共查閱點。截至2010年底,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運行正常,政府信息公開咨詢、申請以及答復工作均得到了順利開展。年度總體工作概況是:
1、工作機制。2010年,我局按照2008年、2009年制定的制度,繼續完善市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不斷完善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由市局辦公室牽頭,會同政治部組教處、監察室、指揮中心、警務督察處、信息通訊處、法制處、信訪處等八個部門,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日常管理工作。
2、制度建設和執行工作。繼續貫徹落實2008年度制定的《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試行)》、《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試行)》、《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試行)》、《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試行)》、《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試行)》,明確要求各單位在公文產生過程中即確定公開屬性,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落實到部門日常工作流程中,保證了每一件公文都經過保密審查和公開屬性審核。
3.基礎性工作。一是做好南京公安門戶網站日常信息發布和更新工作。做好南京公安門戶網站發布公安要聞、石城警訊、治安播報、警方提醒等重要信息的全年發布工作。二是嚴格規范使用南京市政府互聯網站工作平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系統,所有申請答復均進入系統。三是認真開展宣傳和培訓工作。加強《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等五項制度(試行)的推進力度,組織市局相關單位及分縣局全體工作人員,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操作規程、應訴注意事項等,進行學習和落實。
二、公文類政府信息基本情況
我局在2010年度共計產生公文類政府信息14671條,其中主動公開的公文類信息有96條,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類信息11375條,涉及國家秘密以外的其他免予公開的公文類信息 3096條,依申請公開的公文類信息104條。
三、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我局到2010年底累計主動公開政府信息856條,全文電子化率達100%,其中,本年度新增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96條。
在新增主動公開的信息中,政策法規類的信息11條(占總數的11.4%),其中,政府規范性文件1條,本單位業務性文件10條。其他公安政府信息83條(占總數的89.6%),其中,公示公告信息57條,治安情況發布信息20條,便民服務信息5條,其他信息1條。
四、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我局2009年度共受理信息公開申請29件,均通過我局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提交申請。
在已經答復的29件申請中:
“同意公開”13件,占總數的44.8%,主要涉及政府采購、停車場審批、消防驗收規定等信息。
被否決公開16件,占已總數的55.2%,其中:
以“免于公開”為由的8件,占被否決公開總數的50%,主要是因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以“非本部門掌握”為由否決公開的3件,占被否決公開總數的18.8%%,主要是因為申請的信息不屬于我局職責范圍。
以“申請信息不明確”為由否決公開的5件,占31.2%
其它要說明的問題:申請人中,本地公民23件,占86.2%;外地公民4件,占13.8%。
五、收費與減免情況
2010年度的依申請公開申請人均要求通過網上回復或電子郵件回復,因此尚未出現該項目收費情況。此外,我局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產生的費用納入全年工作經費預算,減免申請人在申請公開中產生的紙張、打印、光盤刻錄費用。
六、復議、訴訟和申訴情況
我局2010年度未發生針對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行政復議案件,未發生針對本部門有關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行政訴訟案件。
七、政府支出與收費
1、工作人員情況:2名全職工作人員,30名兼職人員。
2、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財政與實際支出情況:經費5萬元,實際支出3萬元。
3、與訴訟(行政復議、行政申訴)有關的費用支出;無。
4、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收費情況;無。
八、其他工作情況
2007年,我局梳理出的306項公安行政行為,其中:公安行政許可為35項,公安行政處罰224項,公安行政強制26項,公安行政征收2項,其他公安具體行政行為20項,其中代受理事項1項,所有流程均已通過互聯網進行了公開,做到了公安行政程序的公開和透明。2010年,我局借“網上公安局”開通之機,在公開流程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將全部公安行政行為分解為3278個場景式服務指南,以服務對象的需求為導向提供場景服務,為用戶創建一個虛擬的辦事環境,按照業務邏輯引導用戶查找解決問題的辦事指南、信息查詢、資料下載和在線申報等服務資源。。2011年,我局將不斷完善公開的形式、內容、種類,力爭達到全方位公開。
九、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
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局有32個業務處(支隊),8個專業分局,11個區分局,2個縣局,178個派出所,產生政府信息數量巨大。因此,如何暢通政府信息公開渠道已成為我局當前要解決的難題。
改進措施:
2011年,我局將重點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進一步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試行)》等五項工作制度。二是進一步規范工作流程。利用我局的行政管理綜合應用平臺,確保政府信息審核有保障,數量不遺漏。三是進一步加大培訓力度。組織各單位秘書部門學習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落實到日常工作中。
十、說明與附表
(1)其他說明:無
(2)附表
附表一 主動公開情況統計
指標 | 單位 | 數量 |
主動公開信息數 | 條 | 96 |
其中:全文電子化的主動公開信息數 | 條 | 96 |
新增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數 | 條 | 11 |
附表二 依申請公開情況統計
指標 | 單位 | 數量 |
依申請公開信息目錄數 | 條 | 29 |
申請總數 | 條 | 7 |
其中:1.當面申請數 | 條 | 0 |
2.傳真申請數 | 條 | 0 |
3.電子郵件申請數 | 條 | 0 |
4.網上申請數 | 條 | 29 |
5.信函申請數 | 條 | 0 |
6.其他形式申請數 | 條 | 0 |
對申請的答復總數 | 條 | 29 |
其中:1.同意公開答復數 | 條 | 13 |
2.同意部分公開答復數 | 條 | 0 |
3.否決公開答復總數 | 條 | 16 |
其中:(1)“信息不存在”數 | 條 | 0 |
(2)“非本部門掌握”數 | 條 | 3 |
(3)“申請內容不明確”數 | 條 | 5 |
(4)“免予公開范圍1”數 | 條 | 4 |
(5)“免予公開范圍2”數 | 條 | 0 |
(6)“免予公開范圍3”數 | 條 | 4 |
(7)“免予公開范圍4”數 | 條 | 0 |
(8)“免予公開范圍5”數 | 條 | 0 |
(9)“免予公開范圍6”數 | 條 | 0 |
(10)其它 | 條 | 0 |
附表三 咨詢情況統計
指標 | 單位 | 數量 |
提供服務類信息數 | 條 | 96 |
網上咨詢數 | 人次 | 1萬 |
現場接待人數 | 人次 | 70萬 |
咨詢電話接聽數 | 人次 | 200萬 |
網站專欄頁面訪問量 | 人次 | 3600萬 |
附表四 申訴情況統計表
指標 | 單位 | 數量 |
行政復議數 | 件 | 0 |
行政訴訟數 | 件 | 0 |
行政申訴數 | 件 | 0 |
其中:對本部門首次處理不滿意的行政申訴數 | 件 | 0 |
附表五 政府支出與收費情況統計
指標 | 單位 | 數量 |
收取費用總數 | 元 | 0 |
其中:1.檢索費 | 元 | 0 |
2.郵寄費 | 元 | 0 |
3.遞送費 | 元 | 0 |
4.復制費(紙張) | 元 | 0 |
5.復制費(光盤) | 元 | 0 |
6.復制費(軟盤) | 元 | 0 |
7.其它收費 | 元 | 0 |
政府信息公開指定專職人員總數 | 人 | 32 |
其中:1.全職人員數 | 人 | 2 |
2.兼職人員數 | 人 | 30 |
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的專項經費 | 萬元 | 5 |
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的實際支出 | 萬元 | 2 |
與訴訟有關的總費用 | 萬元 | 0 |
1、“免予公開范圍1”數: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以屬于國家秘密之原因而否決公開的答復數量。
2、“免予公開范圍2”數: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以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等原因而否決公開的答復數量。
3、“免予公開范圍3”數: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以因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等原因而否決公開的答復數量。
4、“免予公開范圍4”數: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以屬于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等原因而否決公開的答復數量。
5、“免予公開范圍5”數: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以屬于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等原因而否決公開的答復數量。
6、“免予公開范圍6”數: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以屬于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等原因而否決公開的答復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