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2948472/2022-70468 | 信息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 / 解讀材料 / 其他 |
發布機構: | 南京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22-07-21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新修訂的《南京市積分落戶實施辦法》將于8月20日正式實施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落戶;實施辦法;長三角區域;社保;繳納;城鎮職工;南京市;社會保險;居住年限;蘇州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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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動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市政府于7月18日印發《市政府關于修訂印發<南京市積分落戶實施辦法>的通知》(寧政規字〔2022〕3號)。為方便有意愿通過積分落戶政策落戶我市的非戶籍人員更好地了解積分落戶的相關事項,下面就新修訂的《積分落戶實施辦法》進行政策解讀:
一、我市修訂出臺《積分落戶實施辦法》的意義?
2016年我市出臺積分落戶政策實施以來,為長期在寧就業、生活的普通勞動者提供了便利落戶渠道。作為國家發展定位中的長三角區域特大城市,南京有義務和能力在推動區域協調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肩負起輻射帶動沿江城市、乃至更大區域范圍發展的重要使命。及時調整落實好積分落戶政策,放寬戶口遷移條件,有利于打破勞動力資源自由配置的制度壁壘,有利于促進城市群間市場經濟發展要素資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推動長三角區域一體化健康發展,有利于穩步推進我市城鎮化進程和實現常住人口破千萬城市的目標。按照市政府相關工作部署和推進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的有關要求,此次修訂《積分落戶實施辦法》是深化我市戶籍制度改革,體現城市包容性、更好聚集人才人力優勢、促進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之一。?
二、新修訂的《積分落戶實施辦法》主要調整的內容?
新修訂的《積分落戶實施辦法》調整了如下內容:
1、在《積分落戶實施辦法》第八條增加一項內容:“在長三角區域三省一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納入我市繳納年限計算并賦分”。長三角區域三省一市指江蘇、浙江、安徽、上海。
2、刪除《積分落戶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項中“在蘇州市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視為在我市繳納并賦分”。
3、將《積分落戶實施辦法》第八條第(四)項中“在蘇州市居住的,視為在我市居住并賦分”修改為“在居住年限互認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計互認并賦分”。2021年,我市與蘇州市在各自積分落戶政策中已實現居住年限的累計互認并賦分,此次修訂的《積分落戶實施辦法》中的“居住年限互認地”,目前為“蘇州市”。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的要求,支持具備條件的試點地區在城市群或都市圈內開展戶籍準入年限同城化累計互認,此次修訂為以后我市積分落戶政策增加“居住年限互認地”城市預留了政策空間。
三、申請積分落戶的基本條件?
此次修訂《積分落戶實施辦法》,申請積分落戶的基本條件不變,對于擬申請積分落戶的人員,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持有本市辦理的《江蘇省居住證》;
2、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且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于12 個月;
3、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
如果申請人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并通過加分指標、減分指標核算后,最終分值累計達100分以上,即能夠通過積分辦法在我市城鎮地區辦理落戶。
四、申請人向哪里提交申請?
積分落戶采取“公安一窗受理,部門流轉審核”的模式。申請人在確定落戶地后,向擬落戶地的區級公安辦證大廳公安窗口提交相關申請。
五、關于如何累計認可社保繳費年限?
目前,因為長三角區域“三省一市”社保信息系統尚未聯網且各省《社保繳納證明》格式內容不統一,所以省外繳納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需辦理轉入我市并接續后,方可累計認可社保繳費年限并賦分。申請人可通過南京市人社局網站、市、區、部分街道社保經辦網點的自助服務終端打印《南京市積分落戶社保證明》,用于辦理積分落戶。在省內其他城市繳納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無需辦理轉入接續手續,繳費年限可直接累計認可并賦分。
六、如何辦理社保接續手續?
申請人可至南京市人社局市、區、部分街道社保經辦網點窗口辦理社保接續手續,辦理咨詢電話12333。